(2013)古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古民初字第830号原告:陈某甲(又名:陈珠仙),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水电工。原告陈某甲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文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巧平诉称:原告与被告虽是自由恋爱,但未经深入解,草率于××××年××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儿陈某乙,现已成年。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结婚后发现被告是极其自私的人,他赚的钱据为已有,仅提供家庭的生活费,其他如人情面份等家庭费用被告概不负责。被告没有尽到丈夫对妻子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原告与被告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并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原告,由此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产生巨大裂痕。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晚因琐事用拳头原告打伤。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贵院根据《婚姻法》规定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扶养。被告何某辩称:一、答辩人和原告的感情尚未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1、答辩人和原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领取结婚证,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于××××年××月生育了儿子陈某乙,使夫妻关系变得更加的牢固,并不是原告所说的未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2、答辩人系上门的女婿,结婚后一直在原告家生活。答辩人在原告家中一直很谨慎、本分,努力赚钱养家,所有的开支都是答辩人负责的。答辩人对原告也非常的体贴。答辩人为原告付出这么多,原告却没有体谅过答辩人的辛苦。原告有赌博的恶习,“捋饼”“麻将”“六合彩”原告都赌,其赚钱的钱全是赌博输掉两人之间的争吵多是因此产生的。3、答辩人和原告结婚时,与原告父母签有一份契约书,原告家招答辩人上门,由答辩人与答辩人的连襟江贤为(即原告姐姐的丈夫)共同承担原告双亲的赡养义务,则原告父母在百年后将其财产(有一幢位于苏洋厝村安顺路37号房产以及房屋对面的一块土地)归答辩人和江贤为两人平分。在结婚前,苏洋厝村安顺路37号房屋只是一个空壳,是答辩人出钱出力装修了新房。2011年左右原告的父亲去世,答辩人夫妻与江贤为夫妻分家,答辩人和江贤为各分得苏洋厝村安顺路37号房屋一半,同时还将位于房屋对面的一块土地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的姐姐,这笔钱是由原告收取,至今仍在原告手中。2005年左右答辩人和哥哥共同出资搭了六口菇棚,之后答辩人又赚钱盖了三口菇棚,这些菇棚都是由答辩人独立置办下来的,原告从来没有帮助过答辩人。4、2013年6月份开始,原告又迷上跳舞、唱歌,天天晚上和其他男人去歌厅唱歌、喝酒,玩到凌晨才肯回家,两人多次发生口角。2013年7月18日原告又在KTV玩了12点多才回家,到家时满身都是酒气。答辩人身为原告的丈夫,看到原告这种情况,就说了原告几句,原告还反过来骂答辩人,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扭打,两人都因此受伤。综上,答辩人与原告结婚已经20年,孩子都已经长在成人,两人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告有种种不良习惯,但是,答辩人所作的一切都是为了这个家庭,一心为家庭、孩子考虑,根本没有过要离婚的念头,答辩人也盼望原告能够醒悟,两人共同维持这个家庭,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陈某甲与被告何某双方于××××年××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陈某乙。围绕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争议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本院查明、分析并认定如下:原告陈某甲认为,其与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向本院提交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的出生情况。被告何某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与原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2真实客观,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向本院诉请离婚,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属举证不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文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碧香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