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调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与张丽新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张丽新,王淞珊,中亚天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调第23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乙6号。法定代表人樊玉明,行长。被执行人张丽新,女。被执行人王淞珊,女。被执行人中亚天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区94号。法定代表人苏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诉中亚天达商贸有限公司、张丽新、王淞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4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以中亚天达商贸有限公司、张丽新、王淞珊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亚天达商贸有限公司、张丽新、王淞珊承担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应由张丽新、王淞珊继承的王宇(死亡)名下的京×××号小汽车一辆。后本院委托北京中贸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对查封标的进行拍卖。买受人赵洪辰(身份证号:×××)以最高应价一万一千元(11000元)购得所拍车辆,并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京×××号汽车归赵洪辰(身份证号:×××)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中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