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邯县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964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杨建华,男,系被告父亲。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自2012年6月3日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1、依法判决原告所拿被告的1台电脑、两条太空被、两条床单、两个床罩;2、被告的彩礼:见面礼1200元、过大书12000元、川本电动车一辆、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上轿礼1000元应退回被告;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全部承担。另原告诉称离家时间不对,离家的时间是2012年12月18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现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情义,相互体谅与包容,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多为家庭考虑着想,妥善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就完全可以和好。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张红超人民陪审员  马志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