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周某甲,男,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魏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10月份登记结婚。1997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现在上初中;1999年9月11日生育二女,取名周某丙,也在上初中。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且被告脾气暴躁,双方婚后经常发生矛盾。2005年5月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无奈原告在外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与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她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杨某某提供白水县雷牙乡民政工作站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被告周某甲辩称,2005年5月原告离家出走分居至今是事实,但已过了七、八年,因何原因发生矛盾,时间长了记不清了,被告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1月份登记结婚。1997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现在上初中,现随被告生活;1999年9月11日生育二女,取名周某丙,也在上初中,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矛盾。2005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即外出打工,分居生活至今。又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对婚前财产及婚后的共同财产全部予以放弃。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矛盾,感情基础差,2005年5月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外出打工后分居生活,至今已长达八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为不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大女儿周某乙由被告抚养,二女儿周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庭审中,原告对自己婚前财产及共同财产中自己应得份额,明确表示放弃,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女儿周某乙由被告抚养,周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原告杨某某对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自己应得份额表示放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魏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