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潍坊中成卫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根波、徐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中成卫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徐根波,徐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商初字第185号原告潍坊中成卫安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根波。被告徐红。原告潍坊中成卫安防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根波军、徐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26日,被告徐根波以尚未成立的“军魂特战营培训中心”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并以提供培训的名义从我公司收款45000元,该协议应属无效,被告应返还我公司45000元。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合作协议书、企业变更情况、潍坊银行打款明细各一份,证明被告徐根波以“军魂特战营培训中心”的名义与昌乐忠成卫电子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经营真人CS、学生军训等项目,昌乐忠成卫电子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为昌乐地区总代理,合作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2012年8月7日,昌乐忠成卫电子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2011年12月19日、2012年1月10日,原告分别打入被告徐红帐户15000元、31100元,其中1100元是双方的其他业务,与本案无关。被告收取原告款项后未与原告发生过业务。原告称军魂特战营培训中心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书、企业变更情况、潍坊银行打款明细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后未及时支付货款,对致成纠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现委、朱瑞英欠原告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款386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皓审 判 员 王德华审 判 员 王桂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丁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