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242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郭梨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