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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雪峰与李夫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峰,李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商初字第134号原告:陈雪峰。被告:李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允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吕 洁审判员 齐 勇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凡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