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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商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与江威、江志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江威,江志定,汪奇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9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住所地:奉化市岳林街道桥东岸路38幢,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王海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铭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威。被告:江志定。被告:汪奇军。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为与被告江威、江志定、汪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办理缓缴诉讼费手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益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