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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民辖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王丕发与浙江日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日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王丕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辖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日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丕发。上诉人浙江日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民初字第5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虽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但其法定代表人郑永生经常居住地在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浙江日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温州市龙湾区,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