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厦民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厦门鑫屹龙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鑫屹龙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保字第191号申请人厦门鑫屹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A381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志鹏。委托代理人黄杰、林卢意(实习),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滨里28-33号第二层J单元。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接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2013)3028号《关于XA2013-0375号仲裁案转交财产保全申请函》,申请人厦门鑫屹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提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为逃避付款责任而转移财产,保证仲裁裁决顺利执行,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章薇提供其名下银行存款15000010元(开户行:中信银行厦门江头支行)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厦门中艺抽纱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证函,自愿以公司自有资产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鑫屹龙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先行冻结担保人章薇名下银行存款15000010元(开户行:中信银行厦门江头支行);二、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厦门市百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鑫屹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周汉聪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婷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