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台前县农业局、刘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台前县农业局,刘某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刘某甲,女,194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传美,阳谷谷山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葛文贤,阳谷谷山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前县农业局法定代表人张传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玉祥,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台前县孙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男,1967年8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台前县农业局、刘某乙侵权责任纠纷确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忠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