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岳豫梅与闫义民、阎新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豫梅,闫义民,阎新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00706号申请执行人岳豫梅。被执行人闫义民。被执行人阎新爱。关于申请执行人岳豫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义民、阎新爱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闫义民、阎新爱于本裁定送达之日协助申请执行人岳豫梅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南下街37号院6号楼3单元7号(老房号为:南彩小区7号楼1单元7号)房产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岳豫梅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礴审判员 刘建增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