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开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娄福起与萧贞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福起,萧贞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505号原告:娄福起,男,194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山东省定陶县,现住同上。委托代理人:黄绍景,菏泽牡丹众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萧贞明,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现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2668928-1。负责人:李洪武,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永生,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福起与被告萧贞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楼��起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萧贞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娄富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福起撤回对被告萧贞明的起诉。审判员 魏 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祥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