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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王松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松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416号罪犯王松涛,男,1980年12月03日出生于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农兴村新*组,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09年12月9日,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做出(2009)阎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松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3年8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王松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9个,2011年、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9个,2011年、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松涛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松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0日至2013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曹 晓审判员  王洪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