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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执行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3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民终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6628元。该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唐某某在银行的存款56628元(伍万陆仟陆佰贰拾捌元)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