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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得力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贺小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得力工程机械租赁站,贺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得力工程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宝鸡市卧龙寺桥南。负责人郑永周,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贺小林,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得力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贺小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现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