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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斯递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朱运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曹县斯递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山东曹县斯递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运宏。委托代理人户桂成。申请人山东曹县斯递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DB/0104538243,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浙江德清久胜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美乐车圈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德清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曹县斯递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建平审 判 员  姚双泉代理审判员  宣 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