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王金梅与杜强、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梅,杜强,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青岛市大地财产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王金梅。被告:杜强。被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欣如。被告:青岛市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斌。原告王金梅诉被告杜强、被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青岛市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名称错误,因此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金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