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贺桂芳与刘保敏、王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桂芳,刘保敏,王登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贺桂芳,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李延平,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申怀法,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保敏,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登军,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经济开发区。原告贺桂芳与被告刘保敏、王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保敏经公告传唤、被告王登军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30日及2012年4月29日,被告刘保敏由王登军提供担保分两次向我借款共计17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借出后,被告拒不支付利息,原告遂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也未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被告刘保敏未作答辩。被告王登军辩称:刘保敏由我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属实。原告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一、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二份。二、二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一张。三、王登军出具的还款保证书一份。四、公司注销登记情况信息一份。五、本院调查王登军的调查笔录一份。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及2012年4月14日,经王登军介绍,原告与被告刘保敏及中介人王登军签订借款协议二份。约定:被告刘保敏向原告借款70000元、100000元,借款利率均为月息2%,利息按月支付,每个月为一期;借款期满还清本金;当借款人不能支付本金及利息时,聊城市开发区易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有连带责任。协议签订的当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各一张。此后,被告刘保敏未按约定付息。2012年12月22日,被告王登军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承诺于2013年2月20日偿还原告借款50%,余款及利息于2013年3月31日全部付清。此后至今,二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另2011年9月30日的协议及收据均加盖了聊城市开发区易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财务章,但该公司于2011年8月3日已注销,法定代表人系王登军。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保敏、王登军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双方应全面履行。出、借双方及王登军在协议中虽约定由聊城市开发区易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借款负连带责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登军在协议上也签了字,但该公司在借款协议签订之前即已被注销,因此,王登军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担保责任应由王登军个人承担。原告主张被告刘保敏未偿付其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现要求其予以偿还,并由保证人王登军承担担保责任,对上述主张,原告提供了借款协议及二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王登军出具的还款保证书为证,被告王登军对个人担保事实也予认可,被告刘保敏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后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至于利息,可按双方约定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保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桂芳借款本金170000元。二、限被告刘保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贺桂芳因借款17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11年9月30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29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均至判决确定的偿还本金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王登军对上述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王登军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刘保敏追偿。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刘保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桂华审判员 胡 敏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