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靖民初字第00780号 原告刘某某,男,住靖边县张家畔镇,靖边县二中教师。 委托代理人万世祥,靖边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梁 斌 人民陪审员 高 裕 代理审判员 樊 勃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