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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与张明登,张为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张明登,张为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97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金山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3394420-1。法定代表人杨小凡,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显兵,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中奎,该支行职工。被告张明登,男,生于1968年10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为君,男,生于1965年5月6日,苗族,农村居民。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诉被告张明登、张为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