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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双海与梁天、谢学功、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海,梁天,谢学功,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399号原告:张双海,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沈阳市四方台农场二分场*组**号,居民身份证号:2101221981********。被告:梁天,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号2-2-2。被告:谢学功,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满堂乡苇塘村***号。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公司。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号。负责人:刘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双海与被告梁天、谢学功、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郁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程姣(主审)、人民陪审员徐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双海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双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双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双海承担。审 判 长 郭 郁代理审判员 程 姣人民陪审员 徐 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