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康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张仲华与邓红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华,邓红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康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张仲华。被告:邓红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仲华与邓红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仲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张仲华负担。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