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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页惠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页惠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105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雷。委托代理人:龚琴琴。被告:页惠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远。委托代理人:李培培。委托代理人:刘金红。本院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页惠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页惠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