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朱某某,女,生于1985年6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城镇居民。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84年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汉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汉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