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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裴绍玲与被告延安龙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绍玲,延安龙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裴绍玲,女,汉族,本学本科学历,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延安龙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崖里坪村。申请人裴绍玲依据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延安龙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20万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1900元由被执行人延安龙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暂时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3年8月28日,权利人裴绍玲对被执行人延安龙丰工贸有限公司享有案件本金及利息100万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执字第000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