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凤翔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马忠怀与程新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怀,程新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马忠怀。被执行人程新阳。马忠怀与程新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忠怀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新阳支付其煤款及利息96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新阳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海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