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97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萌与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萌,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9775号原告王萌,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士利,北京市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8-B四惠大厦3009E。法定代表人李永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磊,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主管。本院受理原告王萌(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彩云在线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彩云在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彩云在线公司的服务器在北京市丰台区,因此北京市丰台区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王萌系以著作权侵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彩云在线公司的住所地在我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彩云在线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彩云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 判 长 苏志甫代理审判员 巫 霁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薄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