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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喆与绥德县江德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喆,绥德县江德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绥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马喆,男,200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绥德县龙湾振兴家园,学生。法定代理人马书鹏,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个体户。系马喆之父。被执行人绥德县江德小学,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北门湾。法定代表人冯治刚,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禄锦,绥德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马喆与绥德县江德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绥德县江德小学赔偿马喆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1833.88元,负担鉴定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432元。后绥德县江德小学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喆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绥德县江德小学已将赔偿马喆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1833.88元、鉴定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432元自动履行,执行费570元由绥德县江德小学负担。现已兑现完毕。且判决中涉及另一被告的赔偿部分在申请执行前已自动履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光成审 判 员  张文武代理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