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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项宗青与钟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项宗青;钟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888号原告项宗青。被告钟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宗青与被告钟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宗青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建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宗青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宗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项宗青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