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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1003号原告唐某,女,生于1973年4月6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曾某某,男,生于1972年8月4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南郑县胡家营镇杨家营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唐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