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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孟汉祥与方法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汉祥,方法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715号原告:孟汉祥。被告:方法冲。原告孟汉祥与被告方法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汉祥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孟汉祥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汉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孟汉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澈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啸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