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孟汉祥与方法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汉祥,方法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715号原告:孟汉祥。被告:方法冲。原告孟汉祥与被告方法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汉祥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孟汉祥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汉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孟汉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澈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啸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