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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中民辖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济南三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三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中民辖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三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春艳,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的经营地在长清区,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临邑县。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信息表证明,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山东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临邑县104国道经济开发区段南侧。临邑县人民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主张应由其经营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管辖,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也没有法律依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朱吉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