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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继光与温在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光,温在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748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光,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高家堡人。被执行人温在强,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乌海市人。本院在执行张继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1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温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3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400元、执行费445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温在强将自己所有的丰田越野车一辆折价41.5万元以物抵债给申请人张继光。2、该车10万元车贷由申请人张继光负责偿还(如果10万元不够由被执行人负责,多余款由被执行人领取,)过户费由申请人承担,该车的违章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对该车进行过户,所有手续双方签字捺印后即交付。3、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4、案件受理费3400元,执行费445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瑞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