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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柯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陈明海,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柯某负担。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