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农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赵淑兰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兰,赵春柱,赵宇航,赵宇晗,杨秀芳,孙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农执异字第12号异议人赵淑兰,女,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赵春柱,男,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赵宇航,女,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赵宇晗,女,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杨秀芳,女,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孙学义,男,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春柱、赵宇航、赵宇晗、杨秀芳与被执行人孙学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淑兰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称,我对你院扣留被告孙学义土地转让款6万元有异议,我村内在1997年土地调整时其分得承包田0.57垧,分别是我丈夫孙治通(已去世)0.19垧,赵淑兰(我本人)0.19垧,我儿子(孙学义)0.19垧。而孙学义于2010年10月30日将自已的承包土地2,922.70平方米以116,908.00元卖给吉林省荣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6日将自已的土地1247平方米以56,115.00元卖给吉林省荣德物流有限公司,上访并签订土地买断协议。而且农安县合隆镇迎新村民委员会也开具了证明,证实了孙治通、赵淑兰、孙学义各1.9亩承包土地。现有土地4.5亩已被合隆政府征用,以每亩4万元的价格出卖。所以说现有土地4.5亩已经属于我们老两口的了,孙学义的土地已经被其卖给吉林省荣德物流有限公司。法院以孙学义的名义扣留土地款6万元不合理,应予解除。请求公正的法官予以明察!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学义与异议人赵淑兰及其父亲为一个家庭土地承包户,分得土地5.7亩,一等地4.5亩,每人1.5亩,二等地1.2亩,每人0.4亩。其中的一等地4.5亩被政府征用,按每平方米40元给予补偿款180,0000.00元,每人为60,000.00元(以上情况有合隆镇迎新村出具的证明在卷为凭)。而被执行人于2010年10月30日、2011年1月26日与吉林省荣德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买断协议中所涉及的地块与所征用的地块无关。本院认为,政府征用异议人家的土地4.5亩,其中被执行人享有1.5亩;政府给予补偿款180,000.00元,被执行人亦应有60,000.00元的份额,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的份额并无不妥,故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如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赵淑兰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赵 韧审判员 管延华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