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博民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博民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秦某某。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租赁合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9)博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0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博山区人民法院(2009)博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焦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