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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铁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韩凤莲、李新红与李兵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凤莲,李新红,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铁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韩凤莲。申请执行人李新红。被执行人李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2013)莱凤城证经字第350号公证书和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2013)莱凤城证执字第100号公证书,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条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兵银行存款7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文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新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