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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1517号原告陆某某,男,住本县梅家坪镇。被告王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某某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