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1517号原告陆某某,男,住本县梅家坪镇。被告王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某某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