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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城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建武与玄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武,玄德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423号原告王建武,昌乐县红河镇大李平安村11号。被告玄德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武诉被告玄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鲁G×××××号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李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