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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钱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金建国与金佳敏、孙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国,金佳敏,孙定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钱商初字第114号原告:金建国。被告:金佳敏。被告:孙定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建国与被告金佳敏、孙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国撤回对被告金佳敏、孙定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沈金国审判员  章泽雄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