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钱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金建国与金佳敏、孙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国,金佳敏,孙定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钱商初字第114号原告:金建国。被告:金佳敏。被告:孙定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建国与被告金佳敏、孙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国撤回对被告金佳敏、孙定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沈金国审判员 章泽雄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