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满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桂连与被执行人边金瑞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连,边金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满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连,女,1948年2月2日生,汉族,满城县方顺桥镇西辛章村人。被执行人边金瑞,女,1970年2月9日生,汉族,住满城县方顺桥镇辛章屯村。申请执行人王桂连与被执行人边金瑞赔偿纠纷一案,满城县人民法院(2012)满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边金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边金瑞银行存款陆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连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米秋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