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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725号原告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韩某诉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苑雷英审判员  付雪山陪审员  张聪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