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富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来发与张占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来发,张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马来发,男。被申请执行人张占平,男。申请执行人马来发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占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14日作出的(2011)富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占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其修建在马来发宅基地范围内的土石平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占平承担。宣判后,张占平不服,上诉至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日作出的(2012)延中民终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来发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张占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3年8月28日,被申请执行人张占平与申请执行人马来发自愿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因马来发有富县土地局核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被申请人张占平对马来发在该土地证登记的范围内的使用权无异议;二、关于马来发请求张占平自行拆除修建在马来发宅基地上的土石平台、修改水路,鉴于富县法院和公安局正在修建办公楼,排水大渠未整修好,为不影响正常施工,申请人马来发同意保持现状,暂不拆除平台,修改水路。等施工场地排水大渠整修好后,再行解决。三、本案受理费100元,申请人马来发自愿负担;执行费50元,被申请执行人张占平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凤贵审 判 员  任淑娟代理审判员  王树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富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