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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18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合肥世纪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钟传武、阚卫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世纪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钟传武;阚卫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840号原告:合肥世纪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如良。委托代理人:左丽俊,该公司员工。被告:钟传武,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阚卫群,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世纪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传武、阚卫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世纪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世纪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为4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珊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