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街道办事处福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丛培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X社区居民委员会,丛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威海X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x村。代表人宋某,主任。被告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经X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丛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毕 兴 安审判员 吕 方 胜审判员 朱 晓 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锋(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