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金民终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蒋月霞与蒋杨松、蒋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月霞,蒋杨松,蒋捷,蒋端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月霞。法定代理人蒋星镇。法定代理人于兰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杨松。法定代理人周宗清。原审被告蒋捷。法定代理人蒋宣尧。原审被告蒋端涤。法定代理人周爱华。上诉人蒋月霞与被上诉人蒋杨松、原审被告蒋捷、蒋端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杭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月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月霞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月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蒋月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