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城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961号原告冯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王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兴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