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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1220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司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华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巧娜附:一、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