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段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20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本院在执行段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06)三民初字第0006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本次申请标的为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主动将小孩2013年1月至6月的抚养费720元履行,申请人段某某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建国